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荒诞年月之税款第一不管合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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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3 天前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山西长治一家贸易公司,上游被税务认定虚开,协查函发过来,本地稽查责令他家发票不能抵扣,同时补税加滞纳金416万。
老板一脸懵:货是真的,钱也是真付的,为啥不能抵扣?还要补税?
老板不服,将合同、送货单、聊天记录全翻出来,去申请复议。
税务局回他:纳税争议要复议,得先把416万交清,不然这个申请我们根本不接。
老板傻眼了:钱全压在进货和周转里,账上也没剩下几个钱。
怎么办?那不复议了,直接去法院起诉。
法院回他:纳税争议法律规定必须先走复议,复议都进不去,法院案子立不了。而且就算复议走完了来法院,如果税没交,法院也不会受理。
这笔从天而降的补税,该不该补、该补多少,没有钱,老板从头到尾连申诉的资格都没有。
《税收征管法》第88条:纳税有争议,先交清税款和滞纳金,或者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,才能申请行政复议。
意思就是:你对税务局的处罚不服,可以申请行政复议,但复议之前,得先把税款交清。当然了税法也留一条路,没钱交也可以拿资产做担保,可这条路实际情况到底啥样?
海南一家房企,有一个项目的账外经营、收入没申报,税务局上门补税4876万,外加滞纳金4413万。
公司不认这笔账:哪些收入该算、哪些不该算,跟税务局谈不拢。
只能去复议,可复议前,税得先交清,或者拿税务局认可的担保。
钱都在外面挂着,账也没几个钱,还好公司有整栋办公楼可以做担保,于是材料递上去,税务局却没接。因为税款没交,这栋楼早被税务局查封了。查封的财产不能做纳税担保,申请退回。
楼被税局封了,封了的不能押;不押,复议进不去。税没交,门打不开;想拿楼开门,楼又被这门锁着。困局。

无奈之下公司只能先就"不受理担保"这个决定起诉税务局,你封了我的楼,我拿它来押,你凭什么不认?
结果是先复议,维持。再打行政诉讼,一审输。海南高院二审,输。打到最高院,驳回。
楼还在那儿,查封公告还贴着。没钱,即使你不服申诉的资格都没有。
不是只有楼被封才卡死你。东西你有,其他资产也有,拿去担保,税局也不一定都认。
厂房早抵押给银行了,再拿去抵税,不认。
车间里几百万的数控机床,拆下来除了同行没人要,税务局问一句:这玩意儿你让我怎么变现?不认。
专利更不要提,评估写个价,真拿去拍,流拍三次没人举牌,不认。
在建工程,施工方还在告你欠工程款,权属没理清,有争议,不认。
自己没有干净的,借朋友的资产来押呢?一样。朋友房子按揭没还完,或者早被别的案子查封排着队了,税局看一眼:不归你完全支配,不收。
资产押不了,有人干脆去借高利贷,先把税交了,把复议门票买回来。

近期《税收征管法》修订草案,把复议前置给取消了。也就是说,进行行政复议之前,税可以不用先交,先把理讲出来 ,这是进步。
复议走完了还不服气的,还可以去法院打官司。当然了,在法院打官司之前,税款和滞纳金还是得缴清。
复议这一扇门,宽了;法院那一扇,还没变。

对“税务机关到底算得对不对”这个实体争议,救济的启动本身就受制于税款履行或者担保,这和很多西方国家的典型设计确实不同。
德国税法的机制非常典型,纳税人收到税务决定后,可以直接提出 Einspruch(异议)。提出异议本身并不要求先把争议税款交掉。
更关键的是,德国《税收通则》361条允许申请 Aussetzung der Vollziehung(停止执行):
如果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存在严重疑问,或者执行会造成一种并非公共利益所必须的、不合理的重大困难,税务机关原则上可以暂停执行。
德国宪法《基本法》第19条第4款甚至直接规定:公权力侵害个人权利时,应当向司法途径开放。
而且这一保护同样适用于符合条件的法人,所以德国的思路明显是:
“先允许你挑战行政行为,至于争议期间国家税款能不能执行,再解决。”
而不是:“你先满足行政机关提出的财产条件,我才允许你挑战它。”

法国税务机关自己的官方说明非常明确:提出税务申诉原则上并不自动停止纳税义务。
但是关键来了:纳税人可以在提出异议的同时申请 sursis de paiement(延期/暂缓缴纳),让争议税款暂时不支付,直到行政机关或者法院对争议作出最终决定。
对于金额较大的争议,税务机关可以要求担保,例如银行保证、抵押等。
因此法国的结构是:争议可以先提出 → 可以申请暂停争议税款的支付 → 必要时提供担保 → 最终裁判后再清算。
这与中国现行第88条的一个很重要区别是:申诉资格”与“税款实际清偿”没有被完全绑死。

美国联邦税制里面甚至存在一个非常著名的制度设计,IRS 对纳税人作出 deficiency(欠税调整)通知后,纳税人通常有 90天时间向美国 Tax Court 提起 petition。
在这个程序中,法律明确限制 IRS 在 Tax Court 程序结束以前进行 assessment 和强制征收。美国税法第6213条就是这么设计的。
因此一个典型结构是:IRS 说你欠100万美元,你说不对,你不需要先把100万美元付掉,可以把争议带到 Tax Court,由法院先审这个100万美元到底成立不成立。

这与中国现行纳税争议的制度逻辑确实非常不同,美国把两种不同的司法路径分开了。
一种是:我不认可你这个 deficiency → 可以进入 Tax Court 先审。
另一种是:我先把钱交了 → 再走 refund suit 要钱回来,至少存在一个不以实际缴清争议税款作为司法审查前提的渠道。

行政机关作出的财产负担决定,能不能成为行政机关自己控制救济入口的依据?
正常的权利救济逻辑是:争议存在 → 进入独立审查 → 判断396万元是否成立 → 再决定最终应该缴多少。
而中国现行第88条的结构实际上变成:税务机关认定欠416万元,企业不同意,先把416万元交掉,或者提供税务机关认可的担保,然后才能启动行政复议。
“你要证明我向你缴416万元是错误的,但我要你先证明你有能力把416万元交给我或者拿出我认可的财产。”
这实际上是在把财产权能力转换成程序权利的前置条件。
对于现金充裕的大企业:416万 → 交掉 → 复议,没有太大问题。
对于一个资产5000万、负债4000万、经营现金200万的企业:
416万现金不存在,合法资产可能有,但是已经抵押、查封、共有、有争议、难以变现。
税务机关又不接受→ 复议无法启动。
那么结果就非常特殊:同一个行政决定,对不同财务状况的企业实际上产生了不同程度的救济可及性。

有钱的人:有争议 → 可以进入复议。
没现金的人有完全相同的争议 → 可能卡在复议入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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