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拐卖人口这个事情历代皆有,但是因为贩卖人口严重冲击社会的人伦,造成各种惨剧。所以历朝历代都是重拳打击。 
古代拐卖人口叫略人。历朝历代对略人的行为判罚极其严苛。 
附件是法学研究 ⬆️发表的 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。 
 
 
只要有了“略人”的行为,无论是否已经出卖,都要处以“磔刑”(处死并支分尸); 
知情收买之人“与同罪”; 
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,“黥为城旦舂”(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、女犯从事舂米苦役),买者后来知情的,也要同样处罚。 
同时能够告发“略人”犯罪的,政府奖赏黄金十两。后世多沿用。注:古代黄金其实是铜。 
 
 
唐代规定: 
“诸略人、略卖人为奴婢者,绞; 
为部曲者,流三千里。 
为妻妾子孙者,徒三年。” 
 
 
大清律 
 
 
《大清律例·刑律》明文规定 
:“凡诱拐妇人子女, 或典卖, 或为妻妾子孙者, 不分良人奴婢, 已卖未卖, 但诱取者, 被诱之人若不知情, 为首者, 拟绞监候, 被诱之人不坐。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, 为首者立绞。”对于从犯及其知情不报者, 皆流放宁古塔。同时规定:“妇人有犯, 罪坐夫男,夫男不知情及无夫男者, 仍坐本妇(决杖一百,余罪收赎)。” 
 
 
今彭城有奸人,链锁妇人二十余载,生八子女,愚民觅生男房中术,官府月资三千有余。 如之奈何? 
 
 
 
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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